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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365娱乐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和规范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粮食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有关各社会团体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和协调,局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粮食流通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机构职能、内设处室职责及联系方式;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粮食流通从业资质信息;
(八)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十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保证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公开,减少依申请公开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
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粮食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局保密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省粮食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其中,省粮食局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五条 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应按照《吉林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规定,每半年清理一次本单位形成的政府信息。
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政府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在省粮食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开重大或敏感信息,应报主管局领导批准。
(二)局信息中心要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并协同局办公室,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在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发布;
(三)局办公室负责收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书面材料,并及时向省政府政务公开阅览室提供。
第十九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部门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当面或以信函形式提交到局办公室;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将申请电子版发送到局办公室邮箱;采用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
(二)根据信息内容和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送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答复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送局办公室。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主办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获取形式提供给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主办单位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及时提供具体内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省粮食局公开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不存在的,明确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主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粮食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省粮食局予以更正。省粮食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省粮食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负责定期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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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