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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粮仓联〔2018〕20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中粮贸易吉林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吉林中粮生化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et36365娱乐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日
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利用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烘干、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促进粮食提质增效,推动节粮减损,提高农业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三条 项目以建设主体投资为主,财政适当支持。充分调动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项目前期设计、招标方案及论证,招标清单编制和审查,招标代理、监理和验收等项费用可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四条 项目县(市、区)政府向省粮食局推荐当地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主体,建设主体需与所在县(市、区)政府签订项目建设承诺书,作为推荐函附件,报送省粮食局备案。
第五条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机制。
第二章 建设主体和建设内容
第六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粮食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为种粮农户开展“五代”服务。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还可以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种子、化肥等和协助办理融资、担保服务,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
第七条 原则上一个粮食主产县应有2家以上的建设主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同时兼顾粮油加工企业等其他主体。
(一)农民合作社。成员在100户以上,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上,粮食产量2500吨以上,仓容1500吨以上。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建设用地,并具备筹资能力。
(二)粮油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达到5万吨以上,有3万吨以上仓容,在当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粮油订单面积,并且订单履约率达到30%,有实力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
(三)粮食收储企业。辐射范围应有5万吨以上的粮食产量,有3万吨以上仓容,年收购量3万吨以上的基层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有效,落实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和粮食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制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数据,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推进6S管理(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并取得实效。
第八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对自愿申报、符合条件、建设积极性高、具备一定资金筹措和抗风险能力的建设主体,由各地政府推荐、省里审核、网上公示确定,并承诺按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规定进行建设和开展“五代”服务,建成后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在5万吨以上。
第九条 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大型粮食集团的下属企业按在地原则,向省粮食局申报,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实施方案。
第十条 建设内容包括:
(一)产后烘干清理设备。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配置粮食(湿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机械设备。
(二)必要的粮食物流仓储设施。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坪等配套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
第十一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粮食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以维修改造为主。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具体按照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组织实施建设。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阳光操作,简化程序,加强服务,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第十三条 省及项目县(市、区)粮食部门应及时向驻局纪检部门通报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监督检查。省粮食局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体的法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方案和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要合理规划好资金使用分配,保证满足项目建设各环节(包括设计、招标、监理、施工、验收等)需要。
第十五条 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直至竣工验收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达到国家要求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建设主体在项目各阶段与参与服务或供货、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技术支持等单位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督导各参建单位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做好安全保障,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第十九条 对不能够按照承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建设主体要及时向县(市、区)粮食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县(市、区)粮食部门按规定向地方政府报送情况。对确实无法按计划实施建设的,经项目县(市、区)政府批准,由粮食、财政部门在本辖区内调整项目建设计划,不得缩减建设标准和规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向省粮食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总结
第二十条 项目按计划文件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能够满足粮食产后服务功能要求。项目验收按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执行。竣工验收完成后,县(市、区)粮食部门应及时整理竣工验收材料并备案,同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粮食局、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县(市、区)粮食部门应责成项目建设主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体质量和进度由项目法人代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体应向当地建筑档案部门报送资料存档。建设主体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把新建设、购置的设施、设备转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项目县(市、区)粮食部门应在验收完成后形成项目工作总结,对项目实施成效及时开展总结和后评价。评估、评价内容包括:本地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粮食产后节粮减损、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促进粮食提质进档、实行优质优价等情况。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全省建设实际,按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范围和条件等,统筹全省产粮大县的建设任务、项目和内容。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规模,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省粮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验收和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统筹安排和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粮食、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需求摸底调查、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根据《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等,做好项目建设监管、验收、评估、总结及督导开展服务、运营管理等工作。
(一)负责组织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指导建设主体做好新建项目的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工作,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确保申报项目内容真实可靠,符合项目建设条件。
(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先建后补,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及企业自筹资金支付情况,按规定比例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三)指导项目建设主体按照规定,通过实施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服务单位。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到现场检查工程质量、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每月10日前向省粮食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五)负责组织本县(市、区)项目验收、企业和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督导开展“五代”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成立由省粮食局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要做好资金筹集、项目招标、设备采购、项目建设以及工程资料的收集、建档和项目预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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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