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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吉粮办〔2015〕165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形势,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生长责任制,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保护农民利益、搞活粮食流通,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主体作用,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5〕48号),现就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变国有粮食企业“靠国家政策吃饭、靠政府投入发展”的传统理念,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方式、管理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注入,巩固发展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真正成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有效载体。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完善机制,保护所有者权益。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所有者权益。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依法依规,做到规则、过程、结果三公开,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资产用途不改变,收储功能不弱化。
——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一企一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尊重基层创新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
三、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多种形式
(一)“国企+国企”模式。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整合优化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源,组建国有粮食企业集团,增强企业区域竞争力、影响力。
(二)“国企+民营”模式。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重组,组建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改变传统国有粮食企业运营模式,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二元协同发展。
(三)“国企+中省直”模式。发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地域和资源优势、中省直企业政策和管理优势,与中省直企业进行股份制合资、合作,借势发展。
(四)“国企+外埠”模式。利用粮食主产区粮源优势、外埠市场优势,与外埠大型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拓展经营空间,实现产销深度融合。
(五)“国企+合作社”模式。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优势,依托现有收储网点,与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股份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农企深度融合。
(六)“国企+深加工企业”模式。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仓容优势,利用深加工企业加工转化能力,鼓励深加工企业延伸发展空间,通过兼并重组建设原料车间和仓储基地。
四、构建多元化产权结构
(一)吸引各类主体出资。鼓励和支持国有资本、民间资本、集体资本通过出资控股、入股经营、收购股权、债转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股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营实体。
(二)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
五、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一)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制度,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
(二)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依法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严格职业经理人任期管理和绩效考核,加快建立退出机制。
六、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
(一)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国有粮食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依据本意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由负责监管参股国有资产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应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七、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力度,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做好把关定向、配套落实、审核批准、纠偏提醒等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以点带面,为全面深入推进改革奠定基础。
(二)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导向,加强国有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阐释目标方向和重要意义,宣传成功经验,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和支持改革。
省粮食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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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