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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粮调联字[2001]149号
各市(州)、县(市)粮食局、计(经)委、财政局、农发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进一步强化省级储备粮集中储存、规范管理,尽快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确保省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现将《吉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bet36365娱乐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七日
吉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规范省级储备粮(含储备油,下同)管理行为,建立管理有序、灵活高效、运转协调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省级储备粮的购销、调拨、储存、轮换以及财务管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全省大中城市及销区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储备粮权属省政府,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及省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监管,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四条 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储备粮规模的计划下达和储备粮库建设的规划、立项及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储备粮相关财务管理,安排及拨付储备粮补贴,并监管使用。
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提供储备粮贷款,并对信贷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其封闭运行。
省粮食局负责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包括储备粮品种、布局、收购、轮换、调拨等计划及有关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受省政府委托管理省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储备粮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为政策性业务机构,代表省政府专门管理省级储备粮,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管理与轮换,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保证省政府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七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全新的机制。
第八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的经费,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办法,从费用补贴中按每市斤2厘钱的标准提取。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库点所在县(市)政府要积极支持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为储备粮收购、轮换、管理及储备库点建设等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章 规模、品种、布局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总体规模为粮食15亿斤,其中玉米12亿斤,水稻2亿斤,小麦1亿斤,食油0.2亿斤。目前,省级储备粮数量为粮食10亿斤,其中玉米9亿斤,水稻1亿斤,食油0.14亿斤。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布局既要立足产区,又要兼顾销区,便于收购轮换和供应保证。储存地点设在大中城市及销区周边、交通便利、粮源充足的乡镇。承储单位一般要具备铁路专用线、有一定仓容、管理规范等条件。
第四章 储备粮补贴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的补贴标准执行。
目前,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为原粮每年每市斤6分钱(其中储存补贴4分,轮换补贴2分),食油每年每市斤2角(其中储存补贴1角4分,轮换补贴6分);利息补贴标准,按同期储备粮贷款,一年期档次利率,分段计算。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及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按储备粮实际存储数量和补贴标准,统一拨付到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在省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补贴专户”,再由储备粮管理公司按存储业务规定下拨到承储单位和归还省农发行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省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厅按储备粮轮换数量拨付储备粮管理公司。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的收购、调拨、轮换等计划,由省粮食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确定,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收购价格按省政府确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执行。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确保储备粮收购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在现有条件下,省级储备粮采取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直属库存储和委托符合布局、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粮库代储两种方式。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以外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实行资格审核制度,并需与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签订代储协议。
第十八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承储单位要加强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调用通畅。
第十九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根据储备粮入库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协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及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确定,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办法,形成管理规范的轮换机制,按公平公正竞价原则组织实施。
为保证省级储备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每年可轮换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轮入的粮油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当年生产的粮油,轮入后保持省级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不变。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粮调拨、抛售或处理时,其销售价格低于储备成本(含销售粮油发生的必要费用和损耗)的差额,由省财政厅负责价差补贴;其销售价格高于储备成本的差额,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上缴省财政,或经省财政批准增加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有关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要积极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加强储备粮库基本建设,不断改善储粮条件。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及省农业发展银行要给予政策倾斜。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要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有关要求,规范管理行为。应定期不定期对省级储备粮库存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年度终了前进行全面清点盘查,对省级储备粮实物库存与保管帐、统计帐和财务帐要逐一核对,如有不符,要查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调拨或轮换,造成省级储备粮帐实不符的,一律视同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由于工作失误,给储备粮管理造成损失的,要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储备粮贷款和利息、费用补贴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贷款和利息、费用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承储单位要严格遵循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工作,如有违反,除追究相应责任外,并视情况取消其省级储备粮储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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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01年12月07日 ]